一、 依據教育部台(90)電字第90187600號函訂頒之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制定本規範。
二、 網路使用者應禁止或不得為下列不符合校園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一) 利用校園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二) 存取影響兒童與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資訊。但因教學或研究之必要,且已設置適當之區隔保護機制者,不在此限。
(四) 非法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五) 非法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六)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大量傳送電子垃圾郵件或類似資訊,及其他影響台灣學術網路系統正常運作之行為。
(七) 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事散布謠言、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威脅或其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資訊。
(八) 其他不符台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前項各款行為如有涉及不法情事者,使用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負法律責任。
三、 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不得為下列可能涉及侵害網路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 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 下載或重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公開於網路上。
(四) 任意轉載電子佈告欄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
(五) 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六) 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爭議之行為。
四、禁止濫用網路系統,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 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二) 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三) 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四) 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五) 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 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七)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八) 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九) 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
五、 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校園網路管理事項如下:
(一) 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
(二) 對網路流量做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三) 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網路使用者使用之權利。
(四) BBS 及其他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與維護。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其情節重大、違反校規或法令時,並應轉請學校處置。
(五) 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應儘速通報網路管理單位。
(六) 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
六、 學校權責單位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 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經「資訊推動小組」會議授權。
(三) 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 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七、 使用者擁有之校園網路資源服務之帳號密碼,如 E-mail 帳號密碼、網頁及檔案空間帳號密碼等,禁止相互轉借、買賣,並不得私設或竄改校園網路節點上任何電腦之網際網路位址(IP Address,簡稱 IP),亦不得洩漏任何私人及公用帳號密碼或網路資訊或網路架構等給不相干之外人。
八、 欲架設網站或子網域者,必須向管理單位申請登記,經核准後始得架設,該網站或子網域負責人並應負責其網站或子網域電腦系統的正常運作。
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管理者得限制或暫時中斷連線單位或使用者與校園網路之連線:(一) 違反相關法令或本規範之情事者。
(二) 涉及國家安全者。
(三) 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者。
(四) 為阻斷不當或不法行為存續或擴散者。
(五) 更新、遷移網路設備,測試、維護或檢查網路及相關系統者。
(六) 不明原因非中斷不足以排除網路障礙者。
十、 若本校使用者利用網路從事觸犯法律或違反之行為,經查證屬實,提送本校相關單位執行。違反第二、三項涉及不法情事者,除須受到行政處分外,並應自負法律責任。
十一、 若違規事件經查證屬實,學生部份移送學務處依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之規定處罰,教職員工部份則移送相關處室處理。如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對於懲處有異議時,得依本校相關程序,提出申訴或救濟。
十二、 本規範之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